一、結婚登記
(一)駐在國承認外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
(二)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
(三)雙方是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
(四)雙方必須共同到使領館自愿提出申請;
(五)雙方提交有效護照、旅行證和居留證明;
(六)3張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七)再婚當事人應提交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原件,喪偶當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
(八)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九)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十)符合結婚條件的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處簽名、捺指印并當場領取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
(一)駐在國承認外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
(二)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三)當事人婚姻關系系在本館依法締結;
(四)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
(五)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六)雙方提交有效護照、旅行證、居留證明和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
(七)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八)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雙方共同前往駐外使領館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九)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書由當事人雙方各執(zhí)一份,使領館存檔一份;
(十)符合離婚條件的,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簽署本人姓名、捺指印,當場領取離婚證。
三、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注意事項
(一)為保證婚姻登記的效力,應以駐在國法律承認領事婚姻登記為前提。有的國家不承認領事婚姻,有的國家承認領事婚姻,還有的國家承認領事結婚、而不承認領事離婚(如德國)。
(二)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證或離婚證,不得任意拆裝或涂改。如因當事人自行拆裝或涂改文書引起的問題及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三)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的效力受駐在國法律法規(guī)的影響。如一國調整相關法規(guī),不再承認外國駐該國使領館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可能會影響中國公民在當?shù)鼗蛏贽k外國簽證時正常使用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婚姻證件。
(四)盡管中國駐外使領館與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和頒發(fā)的結婚證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護照是中國公民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使用的以及頒發(fā)的婚姻證件上顯示的均為護照信息。當事人持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婚姻證件在國內辦理事務時,常被要求提供證明婚姻證件與國內身份證持有人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日后使用需求等,適當選擇在駐在國當?shù)?、國內婚姻登記機關或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中國駐外使領館在受理婚姻登記申請前亦會視情作出提醒。
來源:http://cs.mfa.gov.cn/zggmzhw/hydj/sqhydjxz_660580/